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台灣護照照片規格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附件:照片大小尺寸(jpg檔案)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六、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七、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八、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九、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晶片護照對照片要求較爲嚴格,申請民衆需格外注意。


  【本報訊】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將自2009年全面發行"晶片護照",駐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將從12月29日開始接受僑胞申請換發護照,由於晶片護照製發和以往有些不同,特別請欲申請的僑胞注意幾個事項。

  經文處表示,由於經文處受理申請護照,均須將申請資料傳輸回台北領事事務局代製發晶片護照,再寄回辦事處轉發給申請人,製發時間約需7至14天。

  另外由於開始辦理初期,即2009年1月至3月期間,可能會因申請者眾多,且需適應新的作業程序,有可能需較長時間,所以僑胞最好預先保留較充裕的申請時間。

  如果急於使用護照,可以在經文處先申請1年效期的現行MRP護照,但建議事後立即申請換發為晶片護照。

  經文處特別強調,與現行護照最大的不同是,晶片護照對照片的要求較嚴格。為符合國際民航組織之要求,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較舊版護照嚴格,申請者須根據"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上網或索取)提供相片,以避免規格不符而需重新送件。

  照片需6個月內彩色半身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清晰2吋照片,不得戴眼鏡,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僑胞現有舊護照仍有效,僑胞可選擇護照到期後再換,或現在就換新版晶片護照。一般正常換發新護照效期為10年,舊護照遺失申請補發之新護照效期則為3年,目前費用維持舊收費標準,為3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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